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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农业大学关于处理研究生论文作假行为的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6-07-20 03:10    浏览次数:
河 南 农 业 大 学
关于处理研究生论文作假行为的实施细则

为了惩治学术不端行为,树立良好学风,杜绝研究生学位论文及学术论文的作假行为,加强我校研究生的学术道德建设,根据《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等文件规定,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涉及的研究生学位论文指在本校申请学位的学位论文;研究生学术论文指全日制研究生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第二条  研究生论文的审查
(一)研究生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二)研究生指导教师是研究生学位论文和学术论文审查的第一责任人。指导教师应当对研究生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和拟发表的学术论文进行指导,并履行审查责任。
第三条  研究生论文作假行为的认定
(一)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研究生处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均具有接受论文作假行为举报的责任。接到举报后,应及时进行核查。
(二)若发现研究生论文研究内容中(文献综述除外)与他人已提交的学位论文或已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内容雷同,博士达到10%、硕士达到30%以上而没有标明出处的,即可认定是作假行为。
(三)研究生论文作假行为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核定。
第四条  对论文存在作假行为的研究生的处理
(一)拟申请学位的研究生,若发现并认定其学位论文或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存在作假行为,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1)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答辩资格;已经答辩的,答辩成绩作废。
(2)情节严重、给学校造成负面影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已授予学位的研究生,若发现并认定其学位论文或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存在作假行为,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撤消其学位。
第五条  对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责任追究
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和研究生与指导教师共同以河南农业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发表的学术论文,若发现并认定有作假行为,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一)全校通报批评;
(二)情节严重者,暂停研究生招生3年;
(三)情节恶劣者,取消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第六条  争议和申诉
对研究生、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意见五个工作日内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逾期不提出申述者,视为认可处理意见。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接受申诉后,应在三个月内聘请校外同行专家对学位论文和申诉材料进行匿名评审,六个月内再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终审后明确认定结果并作出处理。
第七条  研究生论文中存在其它作假行为的,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河南农业大学
     2013年6月21日